(2016)粤1971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8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抓获羁押,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自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丰街29号经营一间阿某成人用品店。期间,张某购买“强力伟哥”、“延时伟哥”、“每粒坚”、“法国金片”、“蚁力神”、“金功夫”等药品放在店内销售。2015年12月6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后到上述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强力伟哥”一盒、“延时伟哥”一盒、“蚁力神”二十二瓶、“法国金片”一盒、“金功夫”十盒,“每粒坚”二盒,遂将张某抓获归案。经检验鉴定,“强力伟哥”、“延时伟哥”、“蚁力神”、“法国金片”、“金功夫”、“每粒坚”应按假药论处。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强力伟哥”、“延时伟哥”、“蚁力神”、“法国金片”、“金功夫”、“每粒坚”等涉案药品,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查,公诉机关的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衬南人民陪审员 伦河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翠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