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阳建与周媛媛、刘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建,周媛媛,刘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8民初233号原告阳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小平,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媛媛,居民。被告刘一锋,居民。原告阳建诉被告周媛媛、刘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建的委托代理人黄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媛、刘一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1日,二被告因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同时约定如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则按借款总金额的20%/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借款后,到期除归还了原告40000.00元借款外,余款160000.00元一直未归还,经原告再三催促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0元,并从约定还款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周媛媛、刘一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媛媛、刘一锋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1日,被告周媛媛、刘一锋向原告阳建借款20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到朋友孙彪账户后,当天从孙彪账户取出现金200000.00元交付二被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周媛媛身份证号码511028197911240347本人刘一锋511028198012070019今借到阳建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于2015年6月25日归还,如未按时归还自愿按借款总金额的20%每天计算。借款人:周媛媛刘一锋2015年5月21日。”二被告借款后,到期返还了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余款160000.00元未返还,也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6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借条、照片、查询客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有二被告签名的借条、查询客户交易明细、照片以及证人证言为凭,故借款合同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借款到期后,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余款160000.00元至今未返还,故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因借条上载明的“如未按时归还自愿按借款总金额的20%每天计算”,未写明具体的违约责任名目,系约定不明,对其请求,可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媛媛、刘一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阳建借款本金160000.00元,并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判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3800.00元,由被告周媛媛、刘一锋承担(上述款项原告阳建已垫付2050.00元,被告周媛媛、刘一锋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道飞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梁俊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