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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武汉户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户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李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步坦,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征,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艳芳,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张谦,该委员会审查员。再审申请人武汉户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户联信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16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户联信息公司申请再审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复存在,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本案争议的被诉决定中,��标评审委员会以第7452728号“inhabitant”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目前,引证商标已于2016年4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以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2983号《关于第7452728号第42类“inhabitant”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本院审查期间,户联信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商标局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2983��《关于第7452728号第42类“inhabitant”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该决定撤销了引证商标。本院认为,引证商标虽然已经被商标局撤销,但因撤销决定作出的时间较短,引证商标权利人赫伯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仍有可能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引证商标的权利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涉案引证商标的撤销注册程序终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本案诉讼;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骆 电代理审判员 李 嵘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