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于民、华金月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759号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于民、华金月、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黄根生、蒋红琴、张良军、陈小平、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5000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12241.5元,执行费1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于民、华金月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张于民名下位于锦绣兰庭锦峰阁5号402房产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本院非首封法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张良军、陈小平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信息,张良军名下房产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本院非首封法院,无处置权,且该房产设有抵押;被执行人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房产设有抵押,抵押权案件尚未立案,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经桐庐法院处置,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资产;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迎宾北路58-2号17、18、19层房产本院已拍卖处置,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取得,其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12号、12-3号房产本院已查封,但本院非首封法院,无处置权,且设有抵押;被执行人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实际已不经营,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根生、蒋红琴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进行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承办人认为,被执行人黄根生、蒋红琴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故作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7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