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汉立与许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立,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7号申请人杨汉立,男。被执行人许刚,男。申请人杨汉立与被执行人许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04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许刚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