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托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林义申请执行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义,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林义,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石军,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林义申请执行石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军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