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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宝瑞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建电器厂、上海雅露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爱建电器厂,张庆堂,陶之梅,上海雅露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韵则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379号原告上海宝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佩蒂。委托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建电器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庆堂。被告张庆堂,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陶之梅,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雅露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花瑾。被告上海韵则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花瑾。被告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钱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建电器厂、张庆堂、陶之梅、上海雅露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韵则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宝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爱建电器厂、张庆堂、陶之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41,17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兆东、苏睿杰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上海爱建电器厂、张庆堂、陶之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41,17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兆东、苏睿杰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