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夏中庆与李水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中庆,李水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857号原告:夏中庆,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居建平,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水保,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中庆与被告李水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中庆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中庆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中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中庆负担。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泽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