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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永中、罗德方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中,罗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95号上诉人罗永中,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罗德方,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罗永中、罗德方因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行立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永中、罗德方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起诉要求对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土地的职权行为依法确认违法,其诉讼请求已明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征地的行为包括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每个行政行为是由不同的行政主体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作出的。罗永中、罗德方请求依法确认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的职权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也不具体。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罗永中、罗德方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罗永中、罗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泰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