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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291号原告钟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11日。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24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