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291号原告钟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11日。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24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