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告马付得、张燕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马付得,张燕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9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汝宁大道276号组织机构代码:87615398-4。法定代表人董文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红燕,该行职员。被告马付得,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燕鸣,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告马付得、张燕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