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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桂琴与桐乡市濮院瑾夏服装经营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琴,桐乡市濮院瑾夏服装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陈桂琴。被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瑾夏服装经营部,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徐丽梅。申请执行人陈桂琴与被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瑾夏服装经营部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字(2015)第3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690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0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