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汪贵蕻与郑国友、王素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贵蕻,郑国友,王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202号申请人汪贵蕻,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郑国友,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素芹,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汪贵蕻与被申请人郑国友、王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贵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