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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冯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220号原告冯某,女,生于1989年3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正平,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唐某某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晓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