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丘启明与黄可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启明,黄可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080号原告丘启明,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黄可深,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启明与被告黄可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启明负担。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