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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丘启明与黄可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启明,黄可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080号原告丘启明,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黄可深,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启明与被告黄可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启明负担。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