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相茹申请执行安江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茹,安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李相茹,男,1948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安江峰,男,1991年4月6日生。李相茹申请执行安江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李相茹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江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垚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