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谭开龙与杨井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开龙,杨井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谭开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樊鹏生,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井俊,农民。原告谭开龙诉被告杨井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开龙的委托代理人樊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井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开龙诉称:2012年2月23日,被告杨井俊向柳广华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该笔借款由谭开龙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杨井俊杳无信息,在柳广华多次向谭开龙索要的情况下,谭开龙于2012年9月24日偿还柳广华借款本金2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井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被告杨井俊向案外人柳广华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2年8月23日偿还,利息为月息2%。该笔借款由原告谭开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杨井俊未能及时偿还该笔借款,经柳广华多次催要,原告谭开龙于2013年9月20日偿还该笔借款本金2万元。债权人柳广华为原告谭开龙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到谭开龙代杨井俊偿还借款贰万元(¥20000)收款人:柳广华2013年9月20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收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谭开龙作为被告杨井俊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其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故,对原告谭开龙要求被告杨井俊偿还垫付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井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井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开龙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井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伟伟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