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子明申请执行杨秀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明,杨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明,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杨秀玲,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张子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子明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杨秀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