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郑诗聪危险驾驶罪2014刑初3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3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卢培标,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嘉华,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人郑某甲脱逃,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6年3月24日裁定恢复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卢培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A×××××小型轿车在增城区新塘镇107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新塘镇坭紫村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被害人杨某乙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郑某甲的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59.0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家属超标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且被告人患有精神燥狂症,需长期治疗。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A×××××小型轿车在增城区新塘镇107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新塘镇坭紫村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被害人杨某乙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郑某甲的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59.0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除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外,另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50000元。该赔偿款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立案登记表;2、归案经过;3、被告人郑某甲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驾驶证;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南方医科大学司某中心[2013]毒检字第260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照片;7、穗增公(司)鉴(伤)字[2013]C3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增公(司)鉴(尸)字[2013]C3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医定中心穗司某字20140100200014号鉴定意见书;8、交通事故调解书、赔偿协议、赔偿款转账记录及收款收据、谅解书;9、证人刘某丙、谢某乙、唐某、郑某丙、卢某乙、陈某乙的证言;10、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又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劲人民陪审员 邱何慈人民陪审员 刁泽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