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执民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沈伦波与柳亚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伦波,柳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沈伦波。委托代理人:徐雪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秋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亚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伦波与被执行人柳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