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尚山与王文晔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山,王文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尚山,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晔,女,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尚山与被执行人王文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02民初376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