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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尚山与王文晔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山,王文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尚山,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晔,女,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尚山与被执行人王文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02民初376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