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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锁拴协助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锁拴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88号罪犯冯锁拴。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无少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锁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冯锁拴及同案被告人张士波、张国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石少刑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无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锁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锁拴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锁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