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朱金山、张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金山,张国斌,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山,男,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斌,男,生于1963年5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邢俊芳。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梅,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17日。张春梅诉朱金山、张国斌民间借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4)禹民一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朱金山、张国斌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许民终字第815号民事裁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禹民一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朱金山、张国斌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金山、上诉人张国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俊芳、徐子敬、被上诉人张春梅到庭参加诉讼。另上诉人朱金山未依法交纳上诉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张国斌。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