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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中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玉玲申请执行谢长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玲,谢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玲,女,45岁,汉族,内蒙古科右前旗农民,住科右前旗。被执行人谢长喜(别名谢九斤),男,53岁,蒙古族,农民,现在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玲申请执行谢长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谢长喜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妻与女儿在外地打工,靠打工为生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在的两间土平房,已多年无人居住近已倒塌,被执行人的口粮田已包给他人耕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有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被执行人家中情况证明为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敖宝江审判员  赖亚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宝 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