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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琼珍与被执行人谢重前、康软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琼珍,谢重前,康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谭琼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重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软香(谢重前之妻),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谭琼珍与被执行人谢重前、康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3月1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谢重前、康软香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谭琼珍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至2013年6月14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谭琼珍负担1000元,由被执行人谢重前、康软香共同负担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重前、康软香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琼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谭琼珍与被执行人谢重前、康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