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西章与许昌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章,许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平行初字第162号原告宋西章。委托代理人宋会春。委托代理人李瑞玲。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武国定,市长。委托代理人冯啸龙,许昌市东城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西章因认为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西章的委托代理人宋会春、李瑞玲,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啸龙、李新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7日,我通过邮局挂号信,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开“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项目房屋征收方案及补偿标准。”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信件。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没有答复。请求:一、判决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项目中的房屋征收方案及补偿标准。原告提供证据:1、2015年6月12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两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是XA34758658141、XA34758659541;3、2015年8月21日中国邮政《邮件查询回复单》;4、国内邮件回执。被告辩称,一、从邮件查询单可以看出,我单位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宋西章主张其申请公开,我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公开不符合事实。二、宋西章未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直接提起诉讼,应予驳回起诉。三、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分别是判令公开政府信息和确认未在法定时间公开信息违法。在一个案件中主张不同的诉求,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应予驳回。四、宋西章现为80多岁的老人,常年随着次子在许昌市区生活,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五、宋西章所要求公开内容在拆迁过程中已经广为宣传。宋西章曾口头要求了解安置意见,我方工作人员已将有关文件交给宋西章阅读,并告知有关文件均已公示。同时在诉讼中,我单位已将上述文件向宋西章的家人公开。被答辩人再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已无实际意义。故我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且已依法向原告公开了信息。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供证据:1、编号XA34758658141、XA34758642841邮政快递查询信息单;2、《许昌市东城区“城中村”改造居民小区安置政策摘要》;3、许东管(2009)39号《许昌市东城区关于辖区居民安置办法的补充规定》;4、《半截河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指导意见》;5、《半截河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指导意见操作细则》;6、冯啸龙、张攀、杨会江证人证言及身份证件;7、工作记录一份;8、视频光盘一张。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宋西章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开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项目房屋征收方案及补偿标准。2015年6月17日,宋西章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邮件编号XA34758658141)向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邮寄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案件审理中,许昌市人民政府提供邮件编号XA34758658141的邮政快递查询信息单显示,2015年6月18日,许昌市人民政府收发室签收该信件。2015年6月19日许昌市中心邮政支局又收到了该信件的退件。宋西章认为许昌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一、原告宋西章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二、本案审理中,原告宋西章及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均能证实,2015年6月18日,许昌市人民政府收发室签收了宋西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件。但许昌市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宋西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故许昌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对宋西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向原告公开了其所申请公开的文件,原告阅读了被告提供的文件后,依然坚持其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项目中的房屋征收方案及补偿标准。但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文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对原告宋西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二、驳回原告宋西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忠海审判员 赵 益审判员 邹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