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元茹、XX、余敏、刘芳萍与廖玉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茹,余敏,刘芳萍,XX,廖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刘元茹,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申请执行人:余敏,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申请执行人:刘芳萍,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被执行人:廖玉全,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玉全的银行存款20414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