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364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