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健与XX飞、李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XX飞,李德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755号原告李健。被告XX飞。被告李德发,山东省费县薛庄镇谭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与被告XX飞、李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