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雪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52号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滕飞,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李雪峰,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六���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