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上虞市赛浪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永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赛浪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金永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756号原告:上虞市赛浪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瑾中。委托代理人:刘延广、邹文。被告:杭州金永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建苏。原告上虞市赛浪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浪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金永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永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萍独任审判。后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浪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延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永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赛浪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完交货义务,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至今。双方曾于2012年10月签订了对账单,该对账单确认双方欠款仍有616080元,自对账单签字后被告一直表示会还款。鉴于被告期间内陆续还款,原告一再经过多次礼让宽限,但被告于今年7月不再接听原告电话并长期处于失去联系的状态。截止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376580元。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款项拒不支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376580元;2、被告支付欠原告的货款对应利息(从对账日期2012年10月22日算起,暂算至2015年10月22日共计67784.40元,实际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赛浪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67784.40元是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原告赛浪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购销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的事实。2.对账单1份,以证明被告已确认对账单并签字,及被告欠款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3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3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款回单1份,以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对账单以后陆续还款239500元的事实。被告金永威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金永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赛浪公司提交的证据1-3均系原件,客观、真实,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依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月20日,赛浪公司(乙方)与金永威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女长裤34000条,单价30元/条(FOB宁波港),总金额为102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订金5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交货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等。2012年10月22日,经双方对账,金永威公司确认尚欠赛浪公司货款616080元。后金永威公司陆续支付货款239500元,尚欠37658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赛浪公司与金永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赛浪公司和金永威公司通过对账结算对所欠货款金额以对账单形式作出确认,但金永威公司仍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赛浪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永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金永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虞市赛浪运动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76580元;二、被告杭州金永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虞市赛浪运动服饰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7784.40元(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此后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42元,合计1070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杭州金永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姚 萍代理审判员 倪芸萍人民陪审员 郑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芬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