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有权属争议的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南社村委会“大岗顶”(地名)山砍伐林木。经鉴定,共采伐6.89亩,蓄积37.645立方米,材积26.352立方米。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清新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整个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山权林权所有证、证明,证人陈某、曾某、何某、黄某甲、黄某乙、邓某的证言,报案人梁灿光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有权属争议的山林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