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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高鹏翔、马颖、刘玉珍、白风军、王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高鹏翔,马颖,刘玉珍,白风军,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刘玉梅,行长。被执行人:高鹏翔,男,汉族。被执行人:马颖,女,回族。被执行人:刘玉珍,女,汉族。被执行人:白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伟,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申请执行高鹏翔、马颖、刘玉珍、白风军、王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