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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380号原告:邹某,女。委托代理人:高世平,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原告邹某(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林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晓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通过相亲网站相识,相识后2014年正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在万载县城租房居住,被告拿一张35万元存折让原告保管,201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赌钱、存折也是假的,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承诺会改,但还是继续欺骗原告。原告对婚姻已彻底失望、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通过相亲网站相识,2014年正月正式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在万载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房地产交易文契复印件一份、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会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邹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