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497号原告:罗某,务工。被告:赵某,务工。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行了审理,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