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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秀芝与许玉龙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芝,许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409号原告:许秀芝,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许玉龙,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许秀芝诉被告许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秀芝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许玉龙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现金3万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许玉龙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冻结原告许秀芝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封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