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与刘常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刘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周方方,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常喜,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常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常喜名下的皖C(长安牌)、皖C(指南者)小型汽车;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