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姚水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19号罪犯姚水泉,男,1979年8月7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01年6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金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水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1年9���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浙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浙刑执字第9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浙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2008年8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杭刑执字第91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杭刑执字第4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姚水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水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