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志坚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15号罪犯王志坚,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镇徒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没��赃款人民币369000元上缴国库。2009年10月30日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2010年10月29日、2011年10月28日分别决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因罪犯王志坚所患范围,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徒刑执字第00010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决定书生效后,2013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监区警官杜金兰、印兰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志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志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志坚2014年12月、2015年9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没收财产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书(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