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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4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4民初22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和平县热水镇。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热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圣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