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4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4民初22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和平县热水镇。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热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圣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