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656号原告方某甲,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乙,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以被告未到庭,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丹凤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