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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于路志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路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刑初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路志,无业,原系威海善邻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路志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司法解释变更了该罪的追诉标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于永智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连雪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