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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瑞武与宁阳县东庄乡西山石料厂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武,宁阳县东庄乡西山石料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武,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东庄乡西山石料厂,住所地宁阳县东庄镇东庄村。法定代表人徐勤花,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孔庆琛,宁阳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瑞武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瑞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瑞武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瑞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瑞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潇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