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玮申请执行张燕、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玮,张燕,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玮,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丹,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韩玮与被执行人张燕、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6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丹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泳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