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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祝晓敏与张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晓敏,张家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914号原告:祝晓敏,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家乐,199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晓敏与被告张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晓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家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祝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晓敏撤回对张家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祝晓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