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复伟与许晓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复伟,许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复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许晓伟,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复伟与被执行人许晓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查封王莉(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青年街157栋2-5-10#房产一处。经查,王莉与许晓伟于2012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18日登记离婚。该查封房产系王莉于2007年3月16日从他人处购买。本院认为,王莉系被执行人许晓伟前妻,本院查封的房产系王莉婚前财产,依法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王莉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青年街157栋2-5-10#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