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善坤与徐学芳、刘立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坤,徐学芳,刘立田,陈建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810号原告:李善坤,女,汉族。被告:徐学芳,男,汉族。被告:刘立田,男,汉族。被告:陈建成,男,汉族。原告李善坤与被告徐学芳、刘立田、陈建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善坤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学芳、刘立田、陈建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坤撤回对被告徐学芳、刘立田、陈建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李善坤负担。审判员 董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朋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