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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善坤与徐学芳、刘立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坤,徐学芳,刘立田,陈建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810号原告:李善坤,女,汉族。被告:徐学芳,男,汉族。被告:刘立田,男,汉族。被告:陈建成,男,汉族。原告李善坤与被告徐学芳、刘立田、陈建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善坤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学芳、刘立田、陈建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坤撤回对被告徐学芳、刘立田、陈建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李善坤负担。审判员  董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朋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