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岑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岑鹏,郑翔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李岑鹏,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翔天,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李岑鹏与郑翔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岑鹏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郑翔天给付22926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翔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郑翔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翔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岑鹏申请执行标的2292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郑翔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岑鹏发现被执行人郑翔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