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祥德与丁芝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德,丁芝轮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李祥德,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祝健,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丁芝轮,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德与被告丁芝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芝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德撤回对被告丁芝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祥德负担。审 判 长 胡丽娜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