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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祥德与丁芝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德,丁芝轮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李祥德,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祝健,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丁芝轮,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德与被告丁芝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芝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德撤回对被告丁芝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祥德负担。审 判 长  胡丽娜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