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法执字第16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素娟与陈越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素娟,陈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江新法执字第16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素娟,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陈越祥,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素娟与被执行人陈越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越祥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68762.83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不动��登记中心、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峻 微信公众号“”